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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领导下,由全省各民族作家、作者及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,是省群团机关单位。省作协系省委领导的群团机关,党组书记由省委任命,主席、副主席由作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主席团,驻会主席、副主席由省委根据作代会选举的人选任命。日常党政工作由党组书记、主席负责。省作家协会经省委1986年第31次常委会决定成立,为独立的正厅级机构。省作协为省委领导下的独立厅局级机构,业务上接受省委宣传部指导。
省作协主要职能
(一)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、政策;落实中央及省委对文学工作的指示;组织作家、会员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精神;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,解放思想,不断提高全省作家文学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。
(二)组织作家、作者以多种形式深入改革第一线体验生活,熟悉了解全国及我省改革和经济建设情况,创作出反映改革现实的优秀作品。
(三)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创作任务,侧重抓好长篇小说、儿童文学、影视文学和报告文学等文学样式的文学作品,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;促进题材、体裁形式的多样化。
(四)代表作家利益,维护作家的权益。
(五)负责作协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;组织作家、作者的联谊活动,促进新老作家之间,各民族作家之间,专业作家与业余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,沟通文学信息,交流创作经验。
(六)负责文学队伍的交流、培训工作;扶持、培养文学新人。
(七)了解研究国内外各种文学门类概况、撰写评论文章,召开作家作品研讨会。
(八)组织全省文学作品评奖活动;负责国家文学作品评奖活动的推荐工作。
(九)负责同省外和国外作家的交流、接待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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